《煤矿安全监察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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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修订对照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煤安 监监 察 200824 号文件印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 (修订稿)(删除内容在左侧用方框框起,增加内容在右侧用黑体字显示)第一章 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 第一章 采掘工程类违法行为第一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一)法律规定:煤炭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矿 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 通巷道等危险方法。第七十条“违 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 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
2、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吊 销其煤炭生产许可 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二) 行政法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决定吊销 煤炭生产许可证, 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构
3、成犯罪的,依第一条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三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 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 业的,由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 作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移送
4、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 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三)部门规章规定: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 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 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责 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作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移送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
5、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第二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 (一) 项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 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6、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 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 产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3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以下 标准进行罚款:(1)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定的, 停产整顿不少于
7、2 日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2)在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 个(含 3 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 个(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或单个回采工作面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 50%的,停产整顿不少于 5 日 ,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3)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或单个采区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 25%,停 产 整顿 不少于 10 日 ,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8、;(4)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 停 产整顿不少于 30 日 ,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 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 时间等具体要求,并按照以下标准 进行罚款:(1)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处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规定或实际井下劳动人数超过规
9、定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 3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3)在同一采区同一煤层布置 3 个(含 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 个(含 5 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4)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或无月度产量计划的,月产量超过全年计划产量的 1/12;单个采区月生产能力超过设计能力 25,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5)矿井全年产量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的,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4第三条 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 (七) 项 “超 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 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 仍然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并
11、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第三条 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一)法律规定: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12、。给予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二)行政法规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七)超层越界开采的。 ”第十条第一款“ 煤矿有本规 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 产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13、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罚款,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5(1)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小于100 吨或者掘进巷道小于 50 米的,停产整顿 不少于 5 日 ,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 吨小于 1000 吨或者掘进巷道大于 50米小于 500 米的,停产整顿 不少于 10 日 ,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1000 吨小于 5000 吨或掘进巷道大于 500米小于 1000 米的,停产整 顿 不少
14、于 20 日 ,处 100 万元以上 1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8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4)超层越界开采,其盗采煤量大于5000 吨或掘进巷道超过 1000 米的,停产整顿 不少于 30 日 ,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5)超层越界开采,并对相邻矿井、地面建筑物安全等造成重大威胁的,停产整顿 不少于 30 日 ,处 1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12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6)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的,停产整顿 不少于 10 日 ,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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