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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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 危险房屋的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军队房屋、宗教活动场所房屋及文物保护建筑、控制性保护建筑、古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组织应对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监管制度,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和监测网络,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
3、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住建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市容市政(城管)、公安(消防)、工商、安监(市场监管)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卫生计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商务、宗教事务、粮食、银行、证券、保险等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本行业、本系
4、统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使用安全工作。 3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与房
5、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和管理单位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人或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或监督房屋使用;(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三)按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监督房
6、屋装修活动; 4 (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九条 房屋共有部位及其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第十条 市住建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一)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和政策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二)建立全市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三)组织编制全市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配合市
7、、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重大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四)指导和监督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五)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农村房屋使用安全常识普及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一)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二)负责建筑幕墙、外墙外保温系统维护检修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开展日常维护巡查工作; 5 (三)组织编制房屋使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做好房屋安全应急处
8、置工作; (四)协同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五)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 (六)指导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工作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职责:(一)协助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日常管理台账和投诉协调机制;(三)开展房屋使用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动态监测和重点巡查,及时对危险
9、房屋治理消险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四)协同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将危险房屋及其解危信息录入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五)协同县级市(区)住建管理部门组织、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农村房屋进行日常维护,及时治理存在的安全隐患;(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防范 6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含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装修不得拆改房屋基础、柱、梁、楼板、墙等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构件,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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