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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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问题的研究摘 要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只被认为是客体,欠缺参与地位,因而被称为“被遗忘的人们” 。随着犯罪学理论的不断发展,侵害人、被害人相互作用理论逐渐展开,如刑事和解制度出现,强调了被害人、侵害人以及国家社会之间的一种利益衡平,国家不再一味苛责侵害人的不法行为,而是在认定侵害人不法行为的基础上强调被害人的利益,对被害人提供充分的保护,从和解的角度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处理,被害人成为了刑事和解案件三足鼎立之其一?P。 关键词 刑事被害人 理论基础 主体范围 国家补偿 作者简介:叶妍君,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检察院;陆菁,厦门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
2、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55-02 一、台湾地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 1998 年制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政策,如“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施行细则” 、 “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组织及监督办法”等相关的被害人保护法规,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其被害人保护制度。 (一)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国家补偿的刑事不法行为的范围,虽然任何一种刑事不法行为都可能存在被害人,进而可能存在被害人损失无法被弥补的状态,但是显然并不可能将所有的被害人都纳入该法之中。 “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在第一条明确
3、规定,为保护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受重伤者及性侵害犯罪行为被害人。由此,可以发现其国家补偿的对象范围包括了三类: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犯罪行为以及性侵害的犯罪行为。故其被害补偿金分为三类,即遗属补偿金,支付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重伤补偿金,支付因犯罪行为被害而受重伤者;及性侵害补偿金,支付因性侵害犯罪行为而被害者。 (二)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体范围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体范围,则指的是申请被害人补偿的主体资格。从台湾地区的规定来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相关刑事不法行为的直接被害人当然的应当纳入主体范围之内,而原则上不涉及间
4、接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学说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制定国家补偿的立足点和落脚点,直接影响了被害人国家补偿的范围的界定,各国的学者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的认定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责任说。国家责任说,自国家设立之后,公权力集中,因而国家就必须承担对公民的生命、身体及财产安全的责任,所以当公民受到伤害而无法弥补时,国家必须义无反顾地有补偿公民被害而受到伤害的义务。 2.社会福利说。社会福利说则认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员,应当享有社会福利,因此当社会成员陷入困难时,国家应当伸出援手,而犯罪是人类社会中无法避免的现象,因此在特殊条件下,透过
5、国家预算,由社会全体为一定的重大犯罪被害人所受损害负起补偿责任,恢复因犯罪而失衡的法秩序,皆以缓和社会的应报情感,维持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感,而安定社会秩序及实现社会正义。?Q 作为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被害人由于受到侵害,在社会地位上更是处于相当不利的位置,出于道义的考虑就应当对被害人的受害状态进行补偿,以保护弱势群体。 3.社会保险说。现代社会中一定量犯罪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应该将税收的一部分作为保险费,将犯罪损害分散到社会全体?R。社会保险说将犯罪视为是一种社会风险来看待,而所有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收就是对该风险所支付的保险费,这是一种以国家为主导的强制保险?S。既然有保险作为支撑,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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